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打击偷、逃、漏税行为的措施之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就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
其程序是:
(1) 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 冻结纳税人存款;
(4)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终止。税收保全措施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纳税款的,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