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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条地税新规力助县域经济发展
信息来源:宜春中小企业网 更新时间:2010-7-16 8:55: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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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日前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涉及相关优惠政策总计40条。
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对民营企业实现无差别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6年内享受所得税不同程度优惠。企业购置并使用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工业园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县域从事文化教育事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县域内创办的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全民创业与再就业
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1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税。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