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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指南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5 9:3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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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材料
1、 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
2、 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回乡证。
3、 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 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8、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说明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