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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清剿火患”战役消防执法“八条铁规”的通告
信息来源:江西省公安厅 更新时间:2011-10-31 14:13: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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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的发生,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公安厅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省开展“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为强化“清剿火患”战役消防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消防执法“八条铁轨”并通告如下: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一律当场打通并处警告或罚款。

四、凡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强制拆除并处警告或罚款。

五、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六、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七、凡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含厂房、仓库等)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一律劝离留宿人员;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经营与住宿合用的,一律查封住宿区域;上述场所必须安排人员留宿值班的,不得超过2人。

八、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阻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安厅

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