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程序
(一)受理处(业务受理)
(二)交易所(转移登记审核)
(三)发证办(核准登记)
(四)财务科(计费缴交)
(五)发证办(颁布房屋权属证书)
(六)档案室(分类存档)
二、必收要件
(一)(私产)房屋交易:原房屋权属证书、买卖协议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
(二)公产房屋交易:原房屋权属证书、买卖协议书、交易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卖方法人证明及买方身份(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法人登记证;(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产的,就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批准文件;集体企业出售房产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出售房产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商品房:开发商先提供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总证)、各住户楼层分配图;购房者后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
(四)房屋继承:原房屋权属证书、继承权或遗嘱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纪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免税证明。
(五)房屋赠与:原房屋权属证书、赠与公证书、赠与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
(六)拍卖:有关的司法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款证明、原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
三、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