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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5 9:1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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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需提供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表(复印件)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
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原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复印件)
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房管部门的测量
十一、局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