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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5 9:14: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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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建大厅受理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二、规划局相关科室现场踏查;
三、规划会审、研究、讨论;
四、同意的项目进入下一个审批程序,不同意的以书面告知,并统一在规划局大厅公示栏公示;
五、按审批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六、审查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并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七、申请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进行建筑(市政)方案设计;
八、规划会审核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并公示,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未通过的,发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九、申请人提供消防、环保、园林、防雷等部门出具的审查书面意见、(有人防工程项目的提供人防审查意见)和两套施工图设计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建筑红线图等资料;上述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
十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除消防、环保外,所有规费采取一站式收费,统一在报建大厅收缴;
十二、申请人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审批告知单》等有关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监、监理等手续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办理后,申请人向规划局申请放线,并签署放线意见书;
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和二层楼面时,向规划局申请放线;合格的,签署《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单位(个人)持相关资料向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报建资料
 
申请单位(个人)在报建审批各阶段应提供以下资料;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应提供:
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建设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证明;
符合审批要求的现状数字化地形图;
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2、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有关用地证明文件;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详细规划图(绘制在数字化现状地形图上);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6、市政管线工程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联建项目,提供联建协议书;
8、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9、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施工图和原规划批准文件;改变结构的,提供结构安全证明;
10、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提供: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资料;
3、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4、符合规划要求的地质勘测报告,建筑(市政)测量图、方案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非临街的提供两个设计方案,临街的提供三个设计方案;
5、市政管线工程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线规划图;
6、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规划放线阶段,应提供:
1、《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竣工验收阶段,应提供:
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
2、所有已经规划审批的文件,方案图、施工图等;
3、相关部门的审查验收意见。
 
公开承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双优”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打造诚信宜春”的创建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把我市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宜春市规划局特向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全面推行“窗口制”,做到五公开。即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办事纪律和投诉渠道公开;
热情服务,推行礼貌用语,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做到五有:办事有依据,办了有记录,投诉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办不了的有感情;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限
自接到全部合格资料之日起,规划局应当分别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分别延长五个工作日;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应当予以批准,规划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自接到规划放线和验线申请之日起,规划局应当分别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规划放线和验线;
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局应当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以上时限为有效的法定工作日,自收到有效、齐全资料的申请之日起。
对投诉事项,三日内完成核查,七日内给予答复,调解事项不超过十五天,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人,系违章、违法的下达停工或拆除通知单,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严格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
工作人员违诺的,经查实后,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便于社会监督,特公布举报电话:3576217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
宜府办发[2003]3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规费征收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7]45号文件;
宜署办发[1998]23号文件;
宜府办发[2000]63号《关于征收教育附加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收费标准:
市政设施配套费:30元/m2(建筑面积);
教育附加费:按工程总造价5%收取(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歌舞厅加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