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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发改委初审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转报)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8 10:13: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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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贸部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办理程序
县(市、区)计委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转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因国家和省发改委《暂行办法》未出台,待定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文件2、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合营意向书、投资方资信证明、投资方营业执照、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无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