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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发改委初审权限以内的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核准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8 10:14: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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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2条;赣计外经字[2002]1369号,《关于在全省设区市试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改登记制的通知》   
  
办理程序
100—3000万美元的项目由县(市、区)计委转报市计委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发改委备案核准因国家和省发改委《暂行办法》未出台,待定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登记需附: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登记表;2、合营意向书;3、投资方资信证明;4、投资方营业执照;5、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备案需报二份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核准所需附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