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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5 9:56: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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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一)受理处(业务受理)
(二)交易所(抵押登记审核)
(三)发证办(核准登记)
(四)财务科(计费缴交)
(五)发证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档案室(分类存档)
二、必收要件
(一)(私产)抵押: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抵押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意抵押书。
(二)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则应提交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合同、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计委批文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三)商品房按揭贷款:购房户应提交购房合同、己交款证明单(财务收据)、按揭合同、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受理后,不需评估直接办理抵押手续)。
(四)公产房层抵押:原房屋权属证书、抵押合同、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集体企业房产抵押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出售房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