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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8 11:0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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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英文译名为JixngXi Province Worker's Mutralinsuranoe.Society)。
    第二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眼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
    第三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同时,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守社会公德。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接受省总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民政厅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政编码:3300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二)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
    (一)保险互助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南昌、九江、赣州、吉安、抚州、上饶、萍乡、新余、鹰潭、景德镇、宜春设立办事处,.省直产业在省总工会大楼内设立直属办事处、各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据省民政厅的批复,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
    (二)各办事处的基本职责是:发展基层会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开展互助保险活动、收取会费及保费、进行保险赔付、根据授权选择适当的方式在稳妥、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保费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各办事处机构实行省保险互助会业务领导与地方工会行政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各办事处要按省保险互助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定期上报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三章   
    第八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三)在江西省境内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年满18周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下属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保险活动,同时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推举和被推举为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理事和监事。
    (三)参与江西省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二)遵守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险种;
    (四)参加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五)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它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向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或其下属机构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入会1年后不参加互助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互助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互助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互助保险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从事和热心于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社团登高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互助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互助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对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一)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互助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职工交纳的互助保险费及其增值部分;
    (五)套近乎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职工互助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资产。第四十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日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