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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订邮政条例 快件外包装破损可拒收
信息来源:宜春市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1-9-27 10:1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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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贯彻实施《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网记者 邓小勇 摄)

9月26日,贯彻实施《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据悉,新修订的《江西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明确今后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重量不符或者出现违反约定情况的,可以拒绝签收。

据悉,《条例》规定,江西凡是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均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同时,各地应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投递。对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在两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在三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在五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不同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在七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一旦出现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或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甚至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限制用户对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利用职务便利,囤积、截留或者非法倒卖邮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勒索、接受财物;冒领、扣压用户汇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按照姓名地址面交的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重量不符或者出现违反约定情况的,可以拒绝签收。(记者 邓小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