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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区畜牧水产局 更新时间:2011-8-18 16:53: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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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5、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6、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7、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

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种畜禽场: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1000米以上;

4、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6、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7、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8、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9、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6、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7、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有孵化间的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

1、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2、孵化间应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3、孵化间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3)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7、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8、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

(4)人员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2、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5)制度

1、消毒制度;2、无害化处理制度;3、畜禽标识制度;4、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4、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6、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7、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5、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6、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7、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8、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10、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1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12、有待宰圈;

13、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14、有急宰间;

15、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设施设备

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3、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4、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5、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7、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制度

1、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2、检疫申报制度;

3、疫情报告制度;

4、消毒制度;

5、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选址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6、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7、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8、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9、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5、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6、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7、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 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

1、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2、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5)制度

1、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2、免疫制度;

3、用药和消毒制度;

4、疫情报告制度;

5、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选址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6、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7、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8、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4、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5、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6、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7、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8、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制度

1、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2、消毒制度;

3、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4、人员防护制度。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健康证明、小一寸相片2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用地规划证明、场所地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六)办事程序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厂、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无害化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领取表格→填写表格→经区畜牧水产局专家组现场踏看→审查合格→领证。

 (七)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十)咨询电话

0795-3997815

(十一)投诉电话

    0795-3998861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符合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二)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企业组 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与企业相适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经营兽药的企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经办证工作人员现场踏看→审查合格→领证。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条件

单位:1、有固定场所;

        2、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诊疗资格;

3、具备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

4、具备进行常规检查的化验室;

5、具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统计等;

6、具有药品、器械贮藏室(柜);

7、具有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

8、具有防疫、消毒制度及保障措施。

个人:1、有固定场所;

      2、应当取得相应诊疗资格;

      3、具备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

      4、具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统计等;

5、具有防疫、消毒制度及保障措施。

(二)诊疗资格认定

取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相应诊疗资格:

1、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一年以上。

2、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兽医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诊疗技术。

(三)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个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领取表格→填写表格→经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现场踏看(动物诊疗所)→审查合格→领证。

(五)承诺时限

 3日之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动物诊疗从业管理办法》。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材料

小一寸相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个人或集体申请→领取表格→填写表格→资格审查合格→交费→领证

(四)承诺时限

     3日之内

(五)收费标准

200元/年(专业)、300元/年(兼业)

(六)收费依据

 (89)赣价费字第26号

(七)法律依据

《渔业法》

(八)咨询电话

      0795-3590075

五、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一)发放范围

在袁州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说明等。

(三)办事程序

个人(法人)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审查申请材料→经渔政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情况→对符合规定的,报请区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20元/个

(六)收费依据

89)赣价费字第26号

(七)法律依据

《渔业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

(八)咨询电话

0795-3590075

六、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渔业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估。

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养殖苗种和引进养殖品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进行检疫。

注: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七、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的检测、检疫合格证发放

(一)办事程序

水产种苗经营者/使用者提出检疫申请→经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设在水产站内)检测→合格的收取一定费用,发给检疫合格证。

(二)收费标准

25元/千尾(三)收费依据

赣农渔字[2000]04号

(四)法律依据

《渔业法》、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江西省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注: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八、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一)办事程序

货主/经营者报检→经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上市销售。

(二)收费标准

产地   2元/头

产品   4元/头

(三)收费依据

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赣财综字[1993]第60号。

(四)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注:此项工作具体由动物检疫员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