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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知识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08-7-22 16:0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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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委托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条件不包括: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
    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三、关于“年满60周岁”如何认定,奖励扶助对象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应从何时起领取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开展奖励扶助时奖励扶助对象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当地开始执行奖励扶助制度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60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是否也享受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范围不涉及城市人群。因为国家目前只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所以60岁以上的城市居民目前不享受奖励扶助。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有哪些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实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以批复。
    六、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
    2、户口农转非
    3、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
    6、其他。
    七、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如何提交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在年满60周岁前1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八、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发放年限如何规定,如何领取奖励扶助金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由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存折直接从代理发放机构领取,直至亡故为止。
    九、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程序是什么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身份证号、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等资料,及时准确地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逐户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存档。
    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制作奖励扶助金到账通知书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将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
代理发放机构保证奖励扶助金的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