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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职责和程序
信息来源:宜春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0-4-12 8:58: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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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九条。
 
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程序
   夫妇双方申请—单位或村居委加意见—镇或街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区、县级市初筛—市专家组鉴定—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鉴定费90元,赣财综字[2000]147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每年7月鉴定1次。审批期限:自收到区、县级市申请表30个工作日,专家审阅病历、现场讨论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写明病种,夫妻双方签名);
2、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3、患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年龄偏小的需要);
4、《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2份;
5、《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记录表》2份;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7、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和住院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8、县级以上医院的特殊检查报告单(相关检查,检验的报告单,除恶性肿瘤外的其他病种需要一年以上的治疗记录);
9、照片:母女2人合影照片4张;夫妻合影照片1张或夫妻单张照片各1张。
10、上报鉴定年龄规定:妇女年龄在24周岁零3个月的,病残儿年龄满4—18周岁以内;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病残儿年龄满2—18周岁以内。
 
办事地址
 宜春市明月北路75号(市人口生委科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