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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区医药工业园管委会 更新时间:2009-12-14 16:53: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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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中小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1、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此次调整涉及3325个税号。
2、自2008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2)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3)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4)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5)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6)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3、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
(1)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2)将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共553种产品。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6、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1、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标准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4、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