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群众反映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捆绑的问题,区咨询医保局,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文件规定:
一、保障范围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少年儿童和居住在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城镇其他常住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
三、参保缴费办法
成年居民和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时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报、登记、缴费手续;未成年居民中的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由学校(幼儿园)凭学籍(入园资料),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
咨询中提到的“凡在户口上的人,都必须交一年半的费用(约135元)才给你办”和“有在常年外打工的学生居民,必须在此缴费,不管是否愿意”两个问题,应该是不准确的。
我区的城镇居民参保医疗保险,完全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学生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如果户籍上的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供相关证明,不需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当时的参保年度为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到2008年5月31日,省、市并没有出台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为了与省级统计、财政报表的年度街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我区将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共19个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办理,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35元。
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我区体现了关注民生的精神,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回复信访人。
袁州区信访局
2009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