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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州区工商局乱作为致使客商撤宜等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市行政投诉中心 更新时间:2008-12-11 9:57: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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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内容:投诉人反映自今年5月19日,由于袁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的行政乱作为,致使国光百货二楼卡芙尼专柜几个月都无法正常营业,最终只有选择撤柜等问题。
     处理内容:我中心已转到宜春市工商局调查处理,现已回复,回复结果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收到贵中心宜府行投转字[2008]211号转办单关于反映国光百货商场卡芙尼专柜负责人翟某对袁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投诉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并指派专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过分析当事人的投诉书、查看袁州区工商局关于对卡芙尼专柜进行检查的案卷材料和找参与检查及在现场的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梳理形成调查材料。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情的经过
     2008年5月13日,来自南昌的消费者万某在国光百货购物后,到卡芙尼专柜参加摸奖活动,并在该专柜购买了一个"S925"银锁。万某回去以后怀疑该银锁不合格,就到南昌亨得利三楼进行了质检,检测结果为成分不足。
     5月18日,万某到国光找到商场的二楼主管谢某进行投诉,并向她出示了江西电视台五套的记者证表明身份,要求以"假一赔十"的方法解决该问题。谢某与翟某商量后准备按"次品"进行退货,并给予三倍货值赔偿和报销万某用于往返南昌的车旅费(合计500元),万某不同意,表明要向袁州区工商局进行投诉。
     2008年5月19日上午,袁州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熊某接待了万某,并看了他的记者证。万某讲述了投诉事由后,当场写了投诉书,提供了所购买的饰品、购买凭证和该饰品的检测报告。  
     经请示,得到公平交易局局长肖某批准后,当天上午十一时左右,公平交易局执法人员刘某、吴某、邹某、周某等四人会同万某一起来到国光二楼卡芙尼专柜进行调查。来之前,刘某与商场负责人沈某通过电话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来意。因沈某当时在外地,就用电话委托商场行政部经理胡某处理此事。而胡某当时也不在商场,就派二楼的主管谢某陪同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向专柜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后,说明了事由,并对涉嫌不合格的饰品进行暂扣并抽样送检,暂扣了涉嫌不合格的饰品108件,并抽取了6件样品,样品均由卡芙尼专柜负责人翟某自行提供,该局执法人员吴某对现场情况做了笔录。期间,国光超市二前厅负责人周某也赶到现场。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专柜正在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具体为:凡是在国光超市一次性购物18元以上即可凭小票抽奖,奖品设置按其宣传牌标明为十万张一组,每组分别有一等奖60名,奖纯银项链一条;二等奖500名,奖品为18KGP吊坠一枚;二等奖5000名,奖品为购买本专柜饰品可享受100元优惠;四等奖3000名,奖品为小公仔玩 具一个。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了六张,其中四张为三等奖,随后调取该专柜5月2日至18日销售记录发现,发现该专柜共售出卡芙尼饰品70件,中三等奖的就有63件(按专柜的活动说明:三等奖所占比例为百分之五)。执法人员认为其涉嫌虚假宣传,用虚假的中奖引诱消费者以达到销售的目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是在现场又封存了该专柜的奖票箱。其后执法人员携带扣留物品会同翟某回复到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办理相关扣留手续,并要求翟某提供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所销售产品的进货价格及单据、各种奖品实际投放情况。5月 21日对其做了询问笔录。其后翟某多次到区工商局了解此事,但一直未提供以上材料。
     5月30日,刘某到江西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抽样物品进行送检。6月10日左右,检测站打电话告知刘某检测结果为全部合格(依据检测站惯例,检测合格产品不出检测报告,只有不合格才出具检测报告)。 6月12日,刘某通知国光来人办理相关解除扣留手续,后国光一直未来人办理。直到8月11日,胡某才来办理相关手续将所扣留物品领回。
     7月11日,袁州区工商局在获得市双优办批准后,对宜春城区的整个金银珠宝饰品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抽检,并邀请了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测二站的工作人员徐某和郑某协助分组抽检。刘某、魏某和徐某一组,负责国光、步步高和个体户罗某处抽样。在国光商场抽样过程中,二前厅负责人周某、工作人员罗某全程陪同,共抽取了五个柜台的十个样品。在卡芙尼专柜抽样时(该专柜负责人翟某不在场),柜台营业员认为执法人员的抽样工作影响他们做生意,说话态度比较生硬,引起了一些顾客围观,周某批评了该营业员。在该专柜进行抽检的过程只有二十分钟左右,期间,执法人员和检测人员没有与营业员发生争执和说该专柜销售假货的话。7月21日,检测结果显示:在卡芙尼专柜抽取的18KGP项链和杂件玉两个样品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刘某和魏某在国光百货行政部负责人胡某的陪同下对该专柜做了一次现场笔录。
     二、投诉书提出的疑点问题  
     1、消费者万某投诉时为江西电视台五套记者, 7月上旬调江西电视台七套任主任。经了解,袁州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刘某、吴某、邹某、周某、熊某等人以前不认识万某,通过国光商场胡某、谢某、周某、罗某以及翟某本人了解,万某在投诉前曾说过要找工商局的朋友来查专柜时,并没有 指出哪一位工商局人员的姓名。
     2、执法形象和态度情况:通过对双方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调查了解,未发现袁州区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也未发现执法人员刘某向当事人翟某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的行为。7月11日上午到该专柜进行检查的过程只有二十分钟左右,刘某也没有对围观顾客宣讲该专柜销售假货的话,国光商场的周容、罗某和江西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测二站的徐某都证实了这一点。
     3、关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卡芙尼商标为上海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持有人为张某。2008年3月17日,深圳市艺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代表宋某与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以联营方式在国光开设卡芙尼专柜。2008年4月13日,张某授权深圳市艺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营卡芙尼饰品品牌,经营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1日,经营地址为江西宜春市国光百货。
     4、关于扣留时间情况。5月19日袁州区工商局执法人 员在所办理执行扣留抽检相关手续时的当事人签名为翟某 (其自称为上海道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国光卡芙尼专柜营运经理),执法人员要求翟某提供其身份相关证明材料,由于其一直未提供其合法证明,故执法人员没有给其办理相关解除扣留手续,直至2008年8月6日,执法人员求国光提供了卡芙尼柜台租赁协议后,发现该柜台为联营柜台,要求国光前来办理相关解除扣留手续, 8月11日,由国光百货行政部负责人胡凌利签名办理了相关解除扣留手续。
     综上所述,国光百货商场卡芙尼专柜负责人翟某对袁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的投诉与调查事实不符。但袁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这次具体行为过程中,还是存在抽样送检及结果处理不及时、法规宣传还不到位以及与当事人(即卡芙尼专柜方)沟通还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必须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予以加强的。
 

   宜春市工商局
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