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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部分村民毁田建房问题的调查回复
信息来源:区行政投诉中心 更新时间:2009-12-15 10:16: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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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2日,接贵中心宜府行投转字[2009]006号转办单:群众反映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非法占用农田建房。我中心对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特别是材料中提到曾向省、市、区三级国土资源局举报及宜春电视台反映都没有得到制止的情况,我中心感到问题严重,立即转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调查并限时回复。回复之后,我中心认为国土资源袁州分局处理还不到位,于是重新组织人力调查,找了芦村乡政府新农村办、三阳国土资源中心所、浒坑村村干部,以及雅泉组组长及建房户等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于2009年3月4日,又接到区纪委转来市纪委交办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之后我中心曾多次向区纪委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并参加了区纪委于2009年3月13日召开的协调会,我中心严格按照区纪委领导在协调会上的意见进行调查和处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2007年期间,芦村乡浒坑村村委会准备在雅泉组搞新农村建设规划,位置定在雅泉组旧屋场前的一块土地上。到2007年12月份,浒坑村村委会在雅泉组召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由村民推举成立了村民理事会。后来,理事会又召开了几次村民大会,讨论在雅泉组旧屋场前搞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事宜,结果是全组104户有98户村民签字同意,并定出解决建房方案:一、此处有田地的村民可以建房,没有田地的,自己去协商,与他人换好田地建房;二、建房户每户需缴纳9500元,用于新村建设购水管、电杆,平整土地、绿化等开支。2008年1月1日,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填土毁田。当日,宜春市国土局袁州分局值班人员(正值元旦假日)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毁田建房。第二天,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当时现场有3辆运输车和一台装载车正在填土平地,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分别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鉴于该组还只是填土,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要求乡、村督促该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在10天内复耕。之后袁州分局的执法监察大队人员分别于2008年5月13日、6月17日、8月5日、12月5日、2009年1月7日到现场核实复耕情况,结果是农田一直没有得到恢复。此后相继有6户村民动工建房。在这种制而不止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于2009年1月8日向区政府汇报了《关于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部分村民毁田建房情况的调查汇报》(宜市国土资袁字[2008]152号)。
经我中心核实,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因建房毁田4.8亩,规划11栋楼房,每栋占地面积为110平米,实际建房户共8户,每户交纳了9500元相关费用,由雅泉组11位村民组成的理事会代收代管,所有收费均已用于支付请挖掘机,购水管、电杆,平整土地、绿化等费用。由于该组村民住房困难,要求建房者多,组上没有宅基地可供村民建房,在征得村民的意见后,才拿雅泉组旧屋场前的一块土地来满足村民建房的需求。
鉴于雅泉组村民住房的实际状况和村民的现实要求,出于“三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考虑,不便对村民已建成的房屋采取简单拆除的办法来解决。现已对此事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根据袁州区监察局《关于对芦村乡浒坑村雅泉组农户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监察建议书》(袁监字[2009]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于8月中旬对已建房村民进行了处理,并依法补办了用地手续。
二是我中心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责成芦村乡党委对浒坑村村支书陈传牙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浒坑村村主任黄牛牙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浒坑村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会计、雅泉组驻片干部邹禾生给予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我中心对芦村乡分管领导进行了诫免谈话。
特此回复
 
                               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20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