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州区城北工商分局对企业违规
接贵中心宜府行投转字[2009]267号转办单,关于反映袁州区工商局城北分局违规处罚等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并协调,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9月,袁州区工商局城北分局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工商明电【2009】167号)文件要求,经报市双优办批准发放《检查许可证》(查许字【2009】第86号)后,部署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9月24日,城北分局对宜春市鼓楼火腿厂门市部经销的火腿进行了抽样送检,即,从该门市部购买了火腿7.09斤抽样,送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9月29日上午,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电话告知城北分局,所送检火腿样品不合格(酸价超标七倍),检测报告文本已邮寄该分局。城北分局因此对宜春市鼓楼火腿厂门市部经销的83公斤火腿进行了扣留。同时宜春电视台《民生直通车》栏目随同采访,并在电视上播放了暂扣过程。9月29日下午,检验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市鼓楼火腿厂。这份编号为NO:20091284号《检验报告》认定“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30-2005标准要求”。10月10日,该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工商局于10月12日复函该厂:可向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咨询。该火腿厂随即向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提出了异议,城北分局于10月15日收到了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的道歉函和第二份《检验报告》,此报告与第一份《检验报告》同日期、同编号,但删除了“酸价”检测项目,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2730-2005标准要求”。当日,该分局将扣留的83公斤火腿解除扣留,由当事人领回。造成2次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是腊肉要检测“酸价”,火腿不需要检测“酸价”,而腊肉包含火腿,由此双方产生异议。市鼓楼火腿厂认为工商局城北分局执法不当,是违规执法,于2009月 10日19日向宜春市政府网等处投诉。事情发生后,区工商局主要领导数次上门或邀请投诉人孙某到工商局进行沟通并致歉。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也先后两次派人来宜,向城北分局说明相关问题并致歉。12月3日下午,在区行政投诉中心的主持下,区工商局与市鼓楼火腿厂就投诉问题再次协商,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妥善解决的一致意见。会后,区工商局对责任人城北分局分局长张某、副局长漆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对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了全局通报。同时,为有效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下发了袁州区工商局党组字[2009]35号文件,要求全局执法人员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进一步提升工商执法为民的形象。
二、区工商局城北分局存在的问题
1、执法程序存在过错。9月29日上午,城北分局对市鼓楼火腿厂门市部经销的83公斤火腿进行了扣留,但该厂火腿样品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29日16时59分,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在前,送达文书在后,程序上存在过错。城北分局分局长张某、副分局长漆某负有直接责任。
2、在利用媒体宣传上比较草率。城北分局在检测报告结果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通过宜春电视台《民生直通车》栏目播放了暂扣过程,进行曝光,给鼓楼火腿厂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城北分局分局长张某、副分局长漆某负有领导责任。
3、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分局组织学习不够,致使工作人员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规定不够熟悉,进而导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处置失当。城北分局分局长张某、副分局长漆某负有领导责任。
三、处理意见及建议
鉴于事情发生后,区工商局及城北分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多次主动上门沟通并道歉,尽力消除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城北分局分局长张某、副分局长漆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出了深刻检查。投诉人孙某对工商局城北分局的工作失误表示了谅解,对此事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因此,建议认可区工商局目前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对区工商局城北分局及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同时责令区工商局以此为诫,加强对工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促进袁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贡献。
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2009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