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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州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35号提案“建议出台袁州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办法”的答复
信息来源:区政协办 更新时间:2009-12-10 8:22: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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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钢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出台袁州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办法”的提案已转至我局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8年初,我局根据有关领导指示精神,着手进行残疾人参保前期调研,在区残联部门配合下,对全区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结合我区实际及承受能力,草拟了《袁州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试行办法》(讨论稿),10月中旬,区残联、财政、劳动、社保等部门对讨论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已形成了初稿,下一步,在征求残联、财政等部门意见后,再次进行完善,争取尽快呈报区领导决策。
附:《宜春市袁州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试行办法》(讨论稿)
联系单位:袁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5-3218990
     
                                                    袁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宜春市袁州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试行办法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参保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残疾人参保实行补贴,以保障今后基本生活。
第一章  村(居)委会干部参保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区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以简称《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下人员:
1、从事人体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残疾人员。
2、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办理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第五条 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人员,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上述人员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三章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第六条 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延缴延退的方式,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允许年龄偏大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首次参保缴费后逐年缴费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60个月)。
第四章  残疾人享受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第十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残联根据其职责负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区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发放事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先由本人交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2月5日—25日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于次月领取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宜春市袁州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级伤残人员还应提供一级伤残放证明文件。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还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本。
第十三条 区残联在受理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实际情况,应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项核拨区残联。
第十四条 区残联负责发放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银行存折,残疾人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第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已骗取的金额应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将根据袁州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