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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更新时间:12-01-13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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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重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山林、苗圃、蔬菜(水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及绿化草坪内;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距离的地点;

8、其他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和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区域和场所。

对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要在室外燃放,要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地点,按操作规程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工厂企业、高层建筑等地要关闭门窗,以防外来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堆置在阳台、屋顶、露天的可燃物应移往安全地带或加以遮盖和保护。

六、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795-3273709。

特此通告

 

 

                                  袁州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