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袁州区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袁州区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赣人口字[2007]16号),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加强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
1、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按各自职责对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管理,每季度第二个月上旬由区性别比整治办公室组织人员集中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2、禁止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配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机构均必须向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报批备案,与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签订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管理责任书,每年12月20日前将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名单填写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见附表一),报人口计生委和卫生局备案。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在工作场所醒目处必须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标志。
5、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操作技术人员必须执证上岗。上岗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取得由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联合颁发的上岗证。无证上岗视为非法行为。
6、对孕妇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并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在场,并如实填写《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见附表二),严禁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故意漏登、错登《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经调查核实,孕妇超声仪检查,医务人员有非法收入或有暗示行为的,视为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二、严格计划生育手术管理
1、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按各自职责,对计划生育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生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由区性别比整治办公室组织人员集中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2、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定点制。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机构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否则,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定点,定点单位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市区保健院。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分院、门诊部及其他机构和单位不得开展此项手术。
3、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醒目标志。
4、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妊娠14周以下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见附表三),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手术。
妊娠14周(含14周)以上的,属计划外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手术;计划内怀孕妇女终止妊娠,凭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手术。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终止妊娠手术不在引产审批制度规定之内,妊娠14周以上一律到宜春市青少年意外妊娠救助中心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行终止妊娠手术,除此之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为其手术。
5、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查验存档制度。施术单位施术前必须查验受术者有关证明,登记其身份证号、《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可复印)、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为未取得有效《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对象施术的,按非法计划生育手术处理。急诊、急救病人应报告施术单位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人口计生委(办),并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三个工作日内未补齐手续,手术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计生委,否则按非法计划生育施术处理。
6、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制度,施术后填写《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附件四),故意漏登、错登、不登《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附表五)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7、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获准从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并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否则视为非法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三、加强育龄妇女妊娠期间计划生育管理
1、育龄妇女妊娠期间计划生育管理系指育龄妇女在达到结婚年龄怀孕至分娩完毕这一时期。
2、计划内妊娠必须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妊娠即为计划外妊娠。
3、计划内妊娠必须按法定程序领取《一胎生育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领证同时计生办与计划内怀孕对象签订《一胎生育合同》或《再生一胎合同》。
4、育龄妇女妊娠后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报告。
5、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对计划内妊娠对象开展优生检测、人口学校教育、优生宣传指导等技术服务,按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育龄妇妊娠期间随访服务工作的通知》(区人口计生字[2007]09号),填写《袁州区计划内妊娠跟踪服务记录表》,建立孕情档案,做到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查、访视,每次检查都必须登记。对领证后长期外出或多次办理延期的对象要密切盯防。
6、对计划内二胎对象,乡镇、街道要落实一名技术人员和一名专干,村(居)委会落实一名干部每月具体负责孕情跟踪服务,对其进行孕前监测、孕期保健、产后随访。
7、乡镇、街道要对定期孕情检查访视和跟踪服务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定期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妊娠对象妊娠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育龄妇女妊娠生育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分娩后十天内向计生办报告;出生婴儿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报计生办认定。
9、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证明。医学证明由三名医务人员签名,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其他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
10、禁止弃婴、溺婴,违者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四、落实人流引产、婴儿出生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通报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人流引产、婴儿出生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制度,分别填写《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婴儿出生、死亡资料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进行衔接。以上表格一式两份(复写),一份由填表机构保存,一份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1、医疗机构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操作及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的,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
2、对发生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及非法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和事,要对该单位法人代表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收入的按非法收入计算)。对当事人要从严处理,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范围内取上限,是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直至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没有取得《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而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对象,收回计划生育证,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视为计划外生育。
六、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所辖范围,包括驻袁州区单位。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
2、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
3、《批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样表)
4、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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