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发现少数乡镇、部门向中小学校收取政策性费用的项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已造成学校一定的经济负担。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收取中小学政策性费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计费的收取问题。乡镇审计办(室)向学校收取审计费无任何政策依据,属违规收费,应立即停止。对已收取的2008年学校审计费应全额退还。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收取问题。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障缴费单位按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交2%应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并协助统一扣缴,不得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属个人缴纳的1%由各征收单位负责征缴。
三、关于工会经费的收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财政应按2%的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校。财政按2%的比例拨付工会经费后,基层工会组织再上缴其中40%比例工会经费到区总工会。
四、关于残疾人再就业保障金的收取问题。《江西省残疾人再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征收对象;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接受安置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再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方法是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再就业保障金。
五、关于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费的收取问题。学校如有合同制工人身份人员,按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一是财政应按其个人工资总额的18%列入预算,拨付到校;二是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向中小学收取政策性费用必须按政策收费,按程序办理,不得增加项目,不得提高标准,属财政支出的由财政列入预算支出,属学校支出的由学校负担,属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缴交,坚决杜绝向中小学违规收费行为。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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