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阅读正文
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更新时间:2009-6-5 9:21: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居民患病能得到有效救助,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6]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及综合《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袁府办发[2007]21号)实施两年来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解决因重病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他困难群众和区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并在本区已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及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8023代管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70%以上严重烧伤、严重心脏病(一次性医药费用3万元以上)、矽肺,以及五保户所患其他疾病。
     (三)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门诊费按90%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门诊费按60%救助。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给予全额救助;在医保目录范围外用药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同意的,给予全额救助。
     2、医前救助
     参加了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救助病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众,急需住院医治而又无钱医治的,经审查批准后,可享受在我区定点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春市中医院、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宜春市浙赣友好医院和新建医院)医前救助。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在区医保局(农医中心)报销,再根据区医保局(农医中心)开出的医疗费用审核单中个人负担部分按如下标准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70%,非常补对象50%,其他困难群众30%。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医前救助由定点医院直接办理。
     3、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余额的70%救助,救助金额全年上限为1万元。非常补对象按报销后余额的50%救助,救助金额全年上限为6000元。其他困难群众按报销后余额的30%救助,救助金额全年上限为3000元。
     (2)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住院按100%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院按核定金额的80%救助。药品控制在目录范围内。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确需在医保目录范围外用药并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同意的,给予全额救助。
     (4)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之外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救助病种的按大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患不属大病救助病种在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浙赣友好医院、新建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按50%救助。
    (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在1.5万元以上的,按15%救助,救助金额上限3000元。
     优抚对象及未享受定恤定补的在乡退伍、复员军人,属低保常补对象或低保户的,其医疗救助享受就高不就低,但不双重救助。
     4、临时救助
     (1)重点救助。因患救助病种范围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经区政府认定,给予重点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受助家庭的生活困难程度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2)一般救助。因患救助病种范围内或其他重大疾病,无钱治疗或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致使家庭生活极为困难,经审查批准后,全年累计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区财政局提前拨付给区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
     5、特定救助
     (1) 城乡低保对象患规定救助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低保常补对象按核定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常补对象中的孤老按核定医疗费的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低保非常补对象按核定医疗费的2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
     (2)农村敬老院设立医务室,每年给予10000元以上的医疗常规用药及基本治疗费用。
     (四)优惠政策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凭相关证件到乡以上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
     2、住院病人减免50%的“三大常规”检验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五)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要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1、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①《袁州区大病医前救助申请审批表》;②区民政局发给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加盖区医保局(农医局)公章的医疗费用核定单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医药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治疗清单或处方;④加盖大病医疗救助专用章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⑤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审核。乡镇、街道对个人申报的医疗救助材料和《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城乡大病医前救助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由救助对象到区农医中心或医保局进行初审,按照医保目录核定医疗费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救助金的发放
     1、救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金由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核定的救助金额,经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救助对象所在金融网点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救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是由中央、省、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等渠道。医疗救助要建立基金,纳入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其他事项
     1、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
     2、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乡以上公立医院和定点私立医院就医。
     3、下列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 超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费用;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
    (4)患大病的家庭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药费;
     (5)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救护车所用费用;
     4、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1)只具有我区暂住户口的;
     (2)有赌博、吸毒、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具有欺诈行为,不如实反映其真实情况的;
     (4)安全、交通等责任事故,民事纠纷、司法及行政执法遗留等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其他情形: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的器官源、康复医疗费用及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四、工作要求
     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认真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基层敬老院要做好五保人员医疗救助的报账、账务处理和台账建立工作。
     3、强化监督检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五、责任追究
    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凡救助人弄虚作假,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将大病医疗救助药品转借他人,进行非法倒卖等行为。
    2、被救助人单位和责任人利用职务便利,借救助人名义,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或骗取挪用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
    3、医疗部门参与弄虚作假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未如实开具医疗发票的行为。
    4、医疗救助逐级上报审批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申领医疗救助金的行为。
     本实施方案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袁府办发[2007]21号)同时作废。
     本方案解释权归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 通知
报送: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办。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