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省政府获悉,《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根据该《办法》,全省各级行政投诉中心主要受理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但越级投诉、已进入司法程序等的投诉不受理。同时,对已受理的投诉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投诉中心可监督行政效能
根据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行政投诉中心,而其所属部门应设立行政投诉机构。行政投诉中心除受理投诉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并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只要是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均可纳入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
行政投诉中心还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等等。
但是,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损害投诉人利益要补救
该《办法》还明确: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办理方式可采取自办或转办。行政投诉中心在调查中若发现投诉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应立即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将案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承办,行政效能投诉问题一并查处。
对已受理的投诉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被投诉人行政行为有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按《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责任追究。被投诉人行政过错已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被投诉人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救。
《办法》还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被投诉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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