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拨”“栽赃”他人 致案件撤诉嫌疑人潜逃
作为一起案件的代理律师,不但没有公正地调查取证,反而暗中“点拨”犯罪嫌疑人将责任推给他人,造成案件撤诉、嫌犯负罪潜逃的后果。日前,经铜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铜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律师妨害作证案。据悉,这是宜春市的首例律师妨害作证犯罪案件。
为泄私愤,男子打人行凶
2008年6月22日,万载县马步乡新民村村民王荣根(绰号“瘦狗”)为一起工地承建的事,与汪金亮和张华(化名)发生争吵,并发展至互殴。事后,王荣根不服气,指使“马步帮”成员刘盛、施启平等人去“教训”一下张华和汪金亮。
次日,刘盛、龙军等人在街上看到了汪新亮,误认为是其哥哥汪金亮,便用菜刀对其进行追砍,致汪新亮轻伤甲级。
律师“点拨”,嫌犯推翻供词
王荣根在羁押期间,通过王建军出面联系,委托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担任辩护人。
李某某受理此案后,答应了王建军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李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刘盛、施启平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伤害汪新亮的幕后指使者系王荣根后,便要王建军找到并交代刘盛等人把伤害汪新亮一案的幕后指使人,尽量往因意外身亡的辛某身上推,并重新做材料,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词。
次日,王建军在一家快餐店找到了刘盛。说明来意后,刘盛爽快地答应了,并根据王建军和李某某通话时的口述内容,执笔书写了一份“纠正书”,“证明”他于6月份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伤害汪新亮一案中,不是王荣根指使的,而是辛某联系他的,
王建军随后将“纠正书”交给李某某。
案件撤诉,嫌犯负罪潜逃
几天后,王建军又找到另一证人施启平,将他带到李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李某某责问他为何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是“瘦狗”指使的。见施启平否认,李某某便拿出公安局的笔录,并提出让他写材料,施启平答道:“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李某某果真撰写了一份材料,施启平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顺从李某某的意思签字按印了事。
李某某后又采取引诱手段,在看守所对王荣根案的其他证人李某和陈某都制作了笔录,获取了“王荣根不在场”、“王荣根召集我们打人是不真实的”等内容的笔录,最终致使王荣根故意伤害案被裁定撤诉。王荣根被释放后,一直负案在逃。
检察机关随后在进行立案监督时发现此案另有蹊跷。日前,在法庭上,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