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行为,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科学合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开展袁州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做好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配套设施,实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在袁州区行政辖区内,依据农用地地类、产值、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总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当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分析地上附着物(林(果)木、鱼塘、碑坟等用地)和青苗(水稻、蔬菜等用地)的建造成本、投入产出以及本地区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采用经济指标更新法测算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包含在征地区片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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