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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废止】袁府发〔2022〕3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州医药工业园化工集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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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府20223

关于印发《袁州医药工业园化工集中区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袁州医药工业园化工集中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518

(此件主动公开)

袁州医药工业园化工集中区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化工集中区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环境风险管控,确保园区平安、绿色、高质量运行,特制定化工集中区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存量企业管理

第一条  引导非化工企业有序退出化工集中区,同时,不再允许批准化工集中区内非化工企业进行新建、扩产、技改、租赁等。

第二条逐步淘汰两低三高(亩产效益低、税收低,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化工企业,清退非生产型危化产品储存、经营企业,支持鼓励化工集中区内小微化工企业靠大联强,升级改造和向首位产业(锂电、医药)进行转型。

第二章准入要求

第三条 凡新落户(含购地、盘活等)化工集中区企业(项目)划分范围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信石化字202138号),必须通过区项目信息研判领导小组和安全、环保专家共同评审通过后方可入园,并严格执“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实行化工集中区项目入园负面清单管控,执行禁限控目录要求;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国家、省、市明确要求控产能项目不引进;非首位产业(锂电、医药)或非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原则不引进。

第五条新购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下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原则上须在2亿元以上亩均固投达到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要求,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

第六条落户零星现状小宗化工用地项目(含二次招商盘活僵尸企业)原则上须达到亩均固投400万以上,且为不分批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租赁化工集中区内生产项目,必须为低风险、绿色清洁型生产型项目,且投产后一年内必须入规(发租企业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注明一年内不能入规,则不再续租)。

第三章招商政策

第八条 化工集中区内土地按基准地价上浮20%挂牌出让,在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期内,年度实现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则当年以基本建设基金的方式拨付超基准地价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其他不另行支持。

第九条在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期内,新购地项目在实际投产年度的次年至5年时段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度实现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度实现亩均税收40万元(含)以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度实现亩均税收50万元(含)以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租赁化工集中区内生产项目,在实际投产年度的次年至5年时段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税收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税收强度达到80万元/1000平方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税收强度达到100万元/1000平方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认定的特重大项目和在国内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专精特新项目一事一议。凡化工集中区内尚未实际签约、供地、落户(含盘活、租赁)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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