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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袁府发〔2019〕5号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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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2019〕7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三条 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享受重点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镇脱贫解困贫困户家庭、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和特困供养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残联、财政、民政、卫健、医保、扶贫、教体、发改、市监、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区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评估、检查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区民政局要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的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符合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生活救助。

(四)区卫健委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积极促进全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承担康复服务职能;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康复人才培养。

(五)区医保局要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六)区扶贫办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七)区教体局要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保障措施。

(八)区发改委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九)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康复机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十)区人社局要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十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

(一)具有袁州区户籍或区内有效居住证;

(二)年龄在0-6岁(申请批准当月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和孤独症(精神类)残疾儿童;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健部门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四)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能、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五)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并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七条 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镇脱贫解困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包括以下三类救助方式:

(一)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等。残疾儿童在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得以网络、电话康复教学等远程服务代替机构康复训练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按照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执行。

1.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为盲童提供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其中,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 个月。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语言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即每人每月1500元。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按照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执行。

3. 多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4.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岁以内不限年限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岁以内最多三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5.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6.残疾儿童在同一救助年度内可择高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但同类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二)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救助。

1.视力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为低视力儿童适配基本型助视器,每年评估一次,视情况予以调换,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为盲童配发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一次,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单耳助听器每人3000元,双耳助听器每人6000元。

为符合植入手术救助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提供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0元。与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配套实施救助。

听力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助听器、人工耳蜗其中一种接受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3. 肢体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1次,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200元。

(3手术救助。

为听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单耳)。救助标准为每人12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

为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

上述“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手术救助”,救助标准为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现行救助标准,此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后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改善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残疾儿童户口簿或袁州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健部门、评残机构开具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3. 重点保障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4. 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二)申请受理。区残联应本着“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和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工作日内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工作,及时接收申请材料,并公布申请受理电话,做好政策咨询和回复工作。

(三)审核认定。区残联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重点保障对象的身份信息审核,由区残联与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进行相关信息比对。

区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重点保障对象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康复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其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审批结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办理救助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

区残联在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工作时,要坚持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名单,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实施救助。经区残联审核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如下程序实施救助:

1. 基本康复训练。

区残联登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填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勾选康复服务机构、开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原则上安排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确实需要异地康复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到康复机构报到,康复服务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盖章确认——残疾儿童办理入训手续,并与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康复协议——康复服务机构登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确认,按照相关康复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2. 辅助器具适配。

原则上由区残联统一配发辅助器具。如申请人要求自行购买辅助器具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可以自主购买辅助器具。

3. 手术。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可由残疾儿童家长自主选择具备手术条件的医院进行手术。

(五)费用结算。

1. 基本康复训练费用结算。

(1)残疾儿童在袁州区范围内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具体结算方式为:①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按医保救助相关政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式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个人承担部分再由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②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区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2)残疾儿童在袁州区范围内没有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提供申请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的报告、受助儿童基本情况明细表、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小结)等。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3)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在本地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提供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康复机构开具的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受助儿童基本情况明细表、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小结)等,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将费用据实划入康复机构账号或申请人个人账户直接报销。

(4)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康复机构训满10个月。因特殊原因未达到规定训练时长的和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区残联备案,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实际训练时长,按月据实结算,但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未满三个月的不予补助。

2. 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结算。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原则上由区残联统一采购和发放。如申请人要求自行购买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代办人可以凭专业机构提供的评估证明和购买辅助器具的发票,到区残联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手术费用结算。术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代办人提供医疗发票和相关手术证明材料,到区医保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后,再到区残联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资金。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安置时限和训练周期:

1.基本康复训练。

(1)康复安置时限。区残联应及时对审批通过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安置,原则上在审批通过、发放康复救助表卡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申请人办理入训手续并起算训练时间。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训手续的,应当向区残联说明原因,经区残联批准可适当延长入训时间;无故拖延时间入训的,区残联可视情况作出撤销其当年度康复救助资格的处理决定。

(2)康复训练周期

康复训练周期原则上10个月为一周期,残疾儿童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入康复训练机构。如当年度进入康复机构训练未达到一个周期的,康复机构应将该对象列入第二年度康复救助对象。

残疾儿童当年度的康复训练周期以其实际进入康复训练机构的日期为起算时间,以其训满10个月的日期为一周期结束时间,训练周期允许跨年度顺延。

按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项)”原则,中途放弃训练的残疾儿童当年度不得再次申请康复救助。

2. 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

残疾儿童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时限,原则上应在审批通过、发放康复救助表卡之日起1年内完成手术和配发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 在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批准当月起计算。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各种政策性报销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到区残联据实进行全额或差额补助。

第十二条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其他困难补助。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要求,经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认定,并与区残联签订协议的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符合国家、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符合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需求;

(四)机构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场地环境、室内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比例、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机构内从业人员须经过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或持有健康合格证;

(六)机构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涉及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依照《准入标准》,携以下材料向区残联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1. 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申请审批表,行业许可证副本或康复服务机构开办资格证明复印件;

2. 设备(教具)清单;

3. 业务场地、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相关材料;

4. 卫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督、消防、发改等相关部门检查、评估合格的证明材料;

5. 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情况;

6. 《准入标准》要求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康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区残联应及时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三)审核。区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四)公示。区残联应当将初审通过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准入的,确定为拟准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五)签订服务协议。区残联应按照职责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及时与拟准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康复机构上报省、市残联备案。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申请机构在公示后半年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全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创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定期公开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取消其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 则为准。

附件: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相片)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脑瘫) 智力 孤独症(精神类)□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救助对象

类 别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 2.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3.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4.残疾孤儿

5.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6.其他非重点保障类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享受医疗救助 3.享受大病保险

4.享受其他保险 5.无医疗保险

申请救助

项 目

1

基本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训练 非定点康复机构训练 异地康复机构训练

拟入机构名称:

2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类

助视器 盲杖 □其它

肢体类

矫形器 轮椅 坐姿椅 站立架 助行器

其它

听力类

助听器(单耳) 助听器(双耳) 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

配发方式

到区残联领取 个人自行购买

3

手术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肢体矫治手术

申请报销

费 用

报销在异地康复训练花费的个人自负费用

报销购买辅助器具花费的个人自负费用 (申请报销流程在此表背面)

报销手术花费的个人自负费用

申 请 人

(监护人)

申 请

申请人(监护人):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儿童为 种救助对象类别,相关条件符合我区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定,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实施(基本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手术)救助。

方式一:给予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转介至本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机构名称)

进行康复训练。

方式二:给予基本康复训练救助,转介至异地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机构名称)

进行康复训练,训练周期结束后持相关凭证到区残联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资金。

方式三:给予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到区残联领取(辅具名称) 壹( )。

方式四:给予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由申请人自行购买(辅具名称) 壹( ),持购买发票到区残联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资金。

方式五:给予 手术救助,术后由申请人持相关凭证到到区医保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后,再到区残联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资金。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康复服务机构确认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费 用 报 销 流 程

申 请 人

(监护人)

申报意见

申请报销金额 元。 申请人(监护人):

年 月 日

医保部门

核定意见

核定该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 元,医疗救助金额 元,共计报销金额 元。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区 残 联

审定意见

根据《宜春市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设定的费用结算标准,核定并给予该救助对象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救助资金(大写) ( 元)

审 核 人:

负责人: (公 章)

财务复核: 年 月 日

报销申请人银行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填表说明:

1. 申请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和手术救助的,需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2. 申请报销费用的,根据《宜春市袁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费用结算“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经区残联审批同意,在手术等相关费用发生后,持相关凭证按照费用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3.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作区残联存档,一份留作区残联财务入账凭证

抄送:区委,区纪委监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众团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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