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袁府办字〔2020〕29号 关于印发《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0-04-08 来源: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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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府办字〔202029

 

关于印发《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彬江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3

(此件主动公开) 

 

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为发展镇域经济,完善彬江镇公共服务水平,依照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彬江镇部分土地用于此项目,为做好此次征地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彬江镇等1个乡镇、3个村、10个村民小组,拟征地面积约400亩,具体以拟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1.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宜府发200135号)的规定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则按最新标准),不在补偿项目范围内或其他特殊情况,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或者由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 支付方式。自然资源部门与拟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按照勘界确定的红线图面积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签订后在60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3. 工作经费。镇、村、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每亩800元标准执行;自然部门工作经费按照每亩200元标准执行。

三、工作步骤

土地征收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镇、村三级共同实施,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0年4月3日前)。项目单位(市中心城管委)对拟征收土地项目开展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预防和处置预案和措施。

(二)拟定工作方案(2020年4月8日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商彬江镇人民政府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下发。

(三)发布征地告知书(2020年4月8日前)。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征地告知书,由自然资源部门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   
    (四)土地勘测定界确认(2020年4月底前)。根据确定的拟征地红线图,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彬江镇、村、组实施0外业勘界,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确认。由镇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五)组织征地听证(2020年5月15日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区社会保障、区林业和区民政部门等单位,按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召开听证会收,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签订征收土地协议(2019年5月底前)。由镇和村协助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在征地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在区政府领导下,抽调自然资源、林业、彬江镇等单位人员为成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由彬江镇具体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到位,坚持原则,始终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私自提高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要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附件:1. 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 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拟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小计

征地补偿费(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元)

备注

1

水田

40967

39900

1067

抢栽、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

园地

41760

39900

1860

3

人工油茶

39900

39900

 

4

养殖坑塘

​42300

39900

2400

5

旱地

40567

39900

667

6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9900

39900

 

7

林地

16760

15960

800

8

其他农用地

15960

15960

 

9

未利用地

11970

11970

 

 

注:1.补偿倍数以水田为参照系数。

2.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附件2

 

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有碑坟

800/

 

无碑坟

400/

 

水泥窖

100/

  

红薯窖

100/

  

泥 窖

50/

  

 

 

 

1.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宜府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2.不在补偿项目范围内或其他特殊情况,相关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相关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彬江镇集镇建设及公交场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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