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袁府办字〔2020〕45号关于印发《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袁府办字〔2020〕45号
关于印发《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坊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为加快新坊镇经济发展步伐,改善人居环境与民生,根据新坊镇城乡规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新坊镇新坊村、萱溪村等四个村部分土地拟用于建设新坊包装饮用水厂、新坊镇卫生院及新坊镇仓储物流中心,为做好此次征地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新坊镇等1个乡镇、4个村(新坊村、萱溪村、路口村、花桥村)、8个村民小组,拟征地面积约400亩,具体以拟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1. 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宜府发〔2001〕35号)的规定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不在补偿项目范围内或其他特殊情况,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或者由新坊镇政府决定。
2. 支付方式。自然资源部门与拟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按照勘界确定的红线图面积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签订后在60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3. 工作经费。镇、村、组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每亩800元标准执行;自然部门工作经费按照每亩200元标准执行。
三、工作步骤
土地征收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镇、村三级共同实施,分为以下六个阶段进行: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0年5月20日前)。项目单位或乡镇对拟征收土地项目开展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预防和处置预案和措施。
(二)拟定工作方案(2020年5月29日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商新坊镇人民政府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下发。
(三)发布征地告知书(2020年5月29日前)。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征地告知书,由自然资源部门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
(四)土地勘测定界确认(2020年6月5日前)。根据确定的拟征地红线图,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新坊镇、村、组实施外业勘界,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确认。由镇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五)组织征地听证(2020年6月26日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区社会保障、区林业和区民政部门等单位,按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召开听证会收,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签订征收土地协议(2020年7月10日前)。由新坊镇和村协助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在征地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之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在区政府领导下,抽调自然资源分局、林业局、新坊镇等单位人员为成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由新坊镇具体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到位,坚持原则,始终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私自提高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要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附件:1. 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 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
补偿标准
附件1
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小计 |
征地补偿费(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元) |
备注 |
1 |
水田 |
亩 |
40267 |
39200 |
1067 |
抢栽、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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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园地 |
亩 |
41267 |
39200 |
2067 |
|
3 |
人工高产油茶 |
亩 |
39200 |
39200 |
|
|
4 |
养殖坑塘 |
亩 |
41600 |
39200 |
2400 |
|
5 |
旱地 |
亩 |
39867 |
39200 |
667 |
|
6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亩 |
39200 |
39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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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地 |
亩 |
16480 |
15680 |
800 |
|
8 |
其他农用地 |
亩 |
15680 |
15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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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利用地 |
亩 |
11760 |
1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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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地面
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有碑坟 |
800元/穴 |
|
无碑坟 |
400元/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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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窖 |
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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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薯窖 |
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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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 窖 |
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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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宜府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2.不在补偿项目范围内或其他特殊情况,相关单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
相关文件:解读:关于印发《新坊镇拟建三个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