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具体规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公路、水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区县乡村公路(含桥梁)、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计划下达、勘察、设计、施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以及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三)负责全区县乡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四)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负责公路旅客运输、货物(合危险品)运输、汽车维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市场及水路运输市场行业管理。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协调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水路重点工程建设。
(六)负责渡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交通动员保障等工作。
(七)负责全区民间渡口设置的审批,规划指导民间渡口设施建设和建桥代渡工作。
(八)搞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搞好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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