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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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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以区安委办名义指导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牵头部门实施综合协调。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2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组织辖区内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2.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根据要求参与较大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责部门负责牵头。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负责牵头。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组,负责监察对象的追责工作;事故调查组从事故原因的角度,对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不提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未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案。

3.未执行有关公务回避的规定,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负责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省级总部其所属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应急预案的备案;采高100米以下的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除礼花弹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冶金、有色、建材等安全风险较大行业的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厂)及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2.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4.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1.未按要求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中玩忽职守,导致演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活动重大财产损失的。3.在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4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除煤矿和省、市负责考核外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有关安全证书的。

2.发现涉及“三项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方面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4.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失效的情形,不依法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登记的。

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7

区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8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3.除设区市负责实施外的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5.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6.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化品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7.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9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2.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4.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供销合作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等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0

区应急管理局

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1.负责区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3.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工贸八大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消防救援、住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工贸八大行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工贸八大行业企业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负责电厂审批、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冶金企业予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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