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 2023-06-27 来源:袁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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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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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文广新旅局:0795-3273192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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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59项由省级下放给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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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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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建、扩建或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验收情况报备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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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试播批准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逐级报请总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请总局批准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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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置接收境内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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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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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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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和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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