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时间: 2023-06-21 来源:袁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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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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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文广新旅局:0795-3273192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正版)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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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正版)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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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版物零售经营场所变更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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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变更(含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延续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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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转报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7条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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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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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核转报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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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审批、变更备案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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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许可决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按时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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