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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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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袁州区低保申办流程图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四)保障金的核定与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低保金额是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是: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

袁州区城乡最低生活标准每年由宜春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调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批准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年份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城市月低保标准

660元

720元

765元

825元

885元

农村月低保标准

395元

480元

515元

600元

660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

(一)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的应退出:

1. 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的总额,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倍。

2.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

3.名下有工商登记,或存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4.有承包山林、鱼塘等种植、养殖场所行为的。

5.名下拥有的住房超过1套,或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低保边缘家庭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条件

1.户籍状况。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

2.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 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

3.家庭财产。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二)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

1.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

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残费用。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 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 3000元扣减。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扣减。

4.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0%扣减。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四项情形的,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审批程序

1.申请提交。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地方应视情简化),并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必要时,应授权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启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 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3.不予受理情形。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四)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2、 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 (小型农用车辆除外)、 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5、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为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 因赌博、 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袁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束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审批程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程序: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元/月.人)

特困对象特困金:城市特困人员、农村失能、半失能1150元/月,农村自理860元/月

特困对象照料护理费:自理特困对象100元/月、城乡半失能特困对象350元/月、城乡失能特困对象1380元/月

(五)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关于印发《袁州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细则》的通知(袁区民字【2022】98号)

联系人:聂盼  地点:袁州大厦2楼西边215办公室

电话:0795-728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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