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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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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袁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信息核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束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公示情况。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审批程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程序: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元/月.人)

特困对象特困金:城市特困人员、农村失能、半失能1150元/月,农村自理860元/月

特困对象照料护理费:自理特困对象100元/月、城乡半失能特困对象350元/月、城乡失能特困对象1380元/月

(五)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关于印发《袁州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细则》的通知(袁区民字【2022】98号)

(六)、办理部门: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七)、办理时间、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八)、咨询电话:0795-7289239(袁州区养老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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