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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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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校园

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中,办理了4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袁州区上书房幼儿园

(一)检查基本情况: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31日通过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系统显示当事人食堂烹饪区内有老鼠识别告警信息,警告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2024年1月16日我局再次通过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监测到当事人食堂备餐间、餐具清洗消毒间、切配区1月16日老鼠识别告警信息。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完善“三防”设施,其经营行为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袁市监食处罚〔2024〕2号)

二、袁州区童话幼儿园二部

(一)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市袁州区童话幼儿园二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三防设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袁区市监改〔2023〕0000623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1月16日,我局再次通过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监测到当事人食堂烹饪区2024年1月14日还有老鼠识别告警。食堂内存在老鼠是因为厨房操作间门窗未关闭,已对窗户加装防鼠网、进出门放置挡鼠板,并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袁区市监食处罚[2024]1号)

三、袁州区三阳中学

(一)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市袁州区三阳中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袁区市监改〔2023〕000009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2月2日我局再次通过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监测到当事人食堂烹饪区2024年2月1日还有老鼠识别告警。食堂内存在老鼠是因为厨房洗碗间天花板未封闭,现已对该处天花板进行密封,并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袁区市监食处罚[2024]5号)

四、袁州区香园丽舍幼儿园

(一)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月17日,本局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反映袁州区香园丽舍幼儿园的老鼠识别告警信息,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袁区市监责改食(2024)0002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24日,本局再次收到江西省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反映袁州区香园丽舍幼儿园的老鼠识别告警信息,在厨房烹饪间出现了老鼠穿行的痕迹。食堂内存在老鼠是发现该园的大门属开放状态,容易进老鼠,现已购买超声波防鼠仪,安装在厨房内。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袁区市监食处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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