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在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花城大道地段,建设的天屿花城二期牡丹岛35#、36#楼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整体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3645.54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22日缴纳罚款。
附件:1、宜春市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ZS2-0004号)
2、行政处罚缴款发票复印件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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