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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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2)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3)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4)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五)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
二、违反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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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 (2)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 (3)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 |
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并未产生危害后果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完工后,应当经建设部门、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未对外开放的,不得开展活动。),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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