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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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袁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1号)和《中共袁州区委办公室 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袁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区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划,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落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党的建设工作。建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

    (三)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治规划,提出防治方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基本药物采购、派送和使用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健全完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制度,加强药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促进合理用药服务管理政策,稳步推进基本诊疗路径管理政策。

    (七)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我区计划生育政策。

    (十)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 指导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对全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十二)负责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年度预算,负责全区卫生项目、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内审、物价、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乡镇卫生院资金拨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分析和掌握资金流向和运行状况,确保卫生院经济良性循环和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人道救援、推动无偿献血及遗体器官捐献和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和登记工作。

    (十六)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制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袁州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2.将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老龄工作职能划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4.国务院、省、市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取消、下放、承接、调整的职责。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信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条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综治、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和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党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人事股牌子)

    指导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机关、全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党的建设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政策,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及援外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

    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区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项目资金管理,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承担健康江西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挂行政服务股、园区赋权管理股牌子)

    组织起草卫生健康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产业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编制地方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医政医管股(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股牌子)

    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全区医疗、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上级有关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等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我区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指导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实施医学人才模式改革,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基层卫生健康股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

    (八)妇幼健康股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等工作。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老龄健康股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拟订应对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股

    负责贯彻执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教育、科研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省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监督执行中医保健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中医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中医药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重大中医药产业项目实施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

    (十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第五条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6名,工勤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11名。

    第六条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宜春市袁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春市袁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袁州大厦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5-7029298(行政办公室)。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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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袁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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