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夯实安全防范基础,全力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结合省、市、区安委会“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在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小医院”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摸清全区“小医院”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小医院”场所主体责任,着力压实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小医院”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小医院”场所一般亡人火灾,有效防范较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亡人火灾,保持全区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小医院:床位数50张及以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小医院(诊所)。
三、整治重点
(一)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消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达到会报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组织每日巡查检查。
(二)场所用房符合标准。禁止在车库、可燃夹芯板、彩钢板房、违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内设置“小医院”用房,不得违法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装饰装修确保安全。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违法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氨酯泡沫夹芯板)装修。
(四)安全疏散设施畅通。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现象。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物品。所有外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封闭式金属栅栏、广告牌等设施。
(五)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场所按每50平方米1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保持完好有效。
(六)电气线路规范设置。没有私拉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
(七)室内规范使用明火。除餐饮外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电焊、气焊,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
(八)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室内公共区域(含疏散通道、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和充电。
(九)严禁设置“三合一”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区必须独立设置,或者符合《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和“三合一”整治要求。
四、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行动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交叉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4年1月31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各部门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改(2024年2月29日前)。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对“小医院”消防安全开展全面排查。
(三)排查整治(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
(四)巩固提升(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出台“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医院”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治理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行业监管。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禁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督促责任落实。督促“小医院”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开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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