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等三人复议袁州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回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1]17号)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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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袁府复决字[2021]17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50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申请人:袁某某,女,1963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申请人:袁某,女,1943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生态环境局,住所:袁州大厦,法定代表人:卢新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袁某某、袁某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现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8月2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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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袁州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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