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袁府复决字[2021]17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50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申请人:袁某某,女,1963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申请人:袁某,女,1943年*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生态环境局,住所:袁州大厦,法定代表人:卢新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周某某、袁某某、袁某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现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8月2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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