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六人复议袁州区彬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1]19号)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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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袁府复决字[2021]19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出生年月:1968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号。

张某某,男,出生年月:1979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号。

张某,男,出生年月:1959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号。

张*,男,出生年月:1955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号。

张**,男,出生年月:1973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

袁某某,女,出生年月:1973年*月,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人民政府,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吴德绍,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未予以答复不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村***组集体土地和房屋涉及征收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机关核实为准)的: 1、集体土地征地批复文件;2、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明细。根据邮件妥投记录,被申请人于 2021年6月24日签收该邮件。截止本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做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 所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 3.邮寄快递单复印件一份 ;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收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5.北京**律师事务所函一份;6.授权委托书一份;7.受托律师杨某某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1、集体土地征地批复文件;因此项工作是08年开展的,现今已过13年,期间又经历政府搬迁,时间久远,经多方查找,未找到。

2、集体土地征收士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项工作是08年开展的,现今已过13年,期间又经历政府搬迁,时间久远,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但是找到了当年的征地协议以及上级部门对征地方案的审定相关记录,协议里面说明了征地价格及付款方式。

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了解,当年因为未对此项工作有这样文件具体要求,政府没有这两个文件。

4、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明细选填部分;因信用社没法全部导出当年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具体发放账户,所以找到了当年村里开会的会议记录,里面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有具体明细,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派代表前往**信用社具体针对某位领取人员进行查证。

因此次提供的附件全部都是在别的单位找到的,我单位无权拿到原件,故无法提供原件,所以只能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此次回复我单位已于7月27日回复给了袁州区,因对此项业务工作不够了解,以为是区里统一回复,故没能及时对申请人的已申请公开做出回复,在此表示抱歉。

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集体土地和房屋涉及征收项目的:1.集体土地征地批复文件;2.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向评估报告;4.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明细。根据邮件妥投记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签收该邮件。截止申请人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规定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作出相应的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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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袁州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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