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复议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1]20号)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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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袁府复决字[2021]20号

申请人:王某,女,出生年月:1964年*月,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村*栋***号。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袁州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复议体制改革,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本机关。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宜春市袁州区***商贸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缅甸进口“大解果”一案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挂号信向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宜春市袁州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缅甸进口“大解果”未经检验检疫,要求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将该案件分送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1、申请人举报时提交的购物订单上明确写有“缅甸进口大解果”字样;2、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登录京东网查看该店铺,该店铺商品介绍一栏中仍然明确标明涉案商品为“进口”。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不清,现依法提起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 购买记录一份;2.举报信一份;3.产品介绍网络页面一份;4.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份。

被申请人称:

我局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

2021年7月13日,我局将王某的投诉单分派给城东分局处理。城东分局于当日安排执法人员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宜春市袁州区***商贸有限公司调查,经实地调查,在该公司未发现投诉产品,工作人员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2021年7月14日,该公司负责人前来城东分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样品包装。

现查明,被投诉人销售的大解果又称便秘果,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地为云南省,经销商为安徽亳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为初级农产品,被投诉人经销的大解果(便秘果)是从安徽亳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被投诉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至于复议申请人提供的网页照片,上面标注“果缅甸进口大解果500克快速去肚腩润肠清理肠道垃圾”用语,我局在调查被投诉人时并未在其电脑页面上发现有该内容,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他否认他在电脑网页上做过上述宣传内容。被投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销货票据及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被投诉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从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被投诉人所销售的大解果(便秘果)非进口商品,无需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告。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各壹份;2.《检验报告》复印件壹份;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信件向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宜春市袁州区***商贸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缅甸进口“大解果”未经检验检疫。该涉案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地为云南省,经销商为安徽亳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没有显示为进口商品,被投诉举报人是从经销商处所购涉案产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被举报人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显示各项检验项目为合格。

因此,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9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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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袁州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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