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某复议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1]22号)

访问量:   发布时间: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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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袁府复决字[2021]22号

申请人:顿某,男,出生年月:2002年**月,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乡**村。

被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袁州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文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不服,于2021年8月20日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现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9月29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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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袁州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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