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0512):
你不服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投诉举报处理的1件行政复议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3〕114号。
依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046887890696),因你提供的地址错误或不详,邮件未能妥投,退回我机关。随后,本机关与你电话联系,无法接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3〕114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行政中心东附楼0217)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送达的文书清单:
1.《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3〕11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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