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语晨(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522):
你不服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复议案,现已审理终结。我机关于2023年12月3日作出《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3〕117号)。
依据你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通过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023071814495),因地址有误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未能妥投,退回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袁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袁府复决字〔2023〕117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行政中心东附楼0217)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送达的文书清单:
袁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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