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张某某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捞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渔政)罚〔2024〕1号
3、案由:非法电捕鱼
4、违法行为:张某某使用电力工具捕鱼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6、处罚决定部门:袁州区农业农村局
7、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4月19日
8、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0.4公斤;②处1500元整罚款。
9、处罚结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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